閩政辦〔2015〕5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加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無害化處理責任

  (一)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鄉鎮政府和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的義務。各地要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介加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危害性的宣傳力度,不斷強化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督促其履行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制定工作計劃與方案,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對跨區域流入的病死畜禽,所在市、縣(區)政府要及時組織力量收集處理,調查病死畜禽來源,做好疫情排查工作,并向上級政府報告。在完成調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后,要及時將調查結果和對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及地方政府的處理意見向社會公布;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二、推進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各市、縣(區)要根據當地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與當地養殖、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鄉鎮要建設區域性病死畜禽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2016年底前,生豬年出欄量200萬頭以上的設區市、生豬調出大縣、禽年飼養量5000萬羽的縣(市、區)應建設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畜禽養殖重點區域所在鄉鎮以及閩江、九龍江、敖江及“三江干流”流經鄉鎮必須建設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并設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站、收集點,安排專人負責收集,配備專用運輸車、運輸袋、冷庫、冰柜等設施設備,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規范”的病死畜禽收集體系。各地要于2015年5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設施建設規劃,確保2016年基本實現全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三、健全無害化處理監管體系

  (一)強化監管隊伍建設。各市、縣(區)要結合政府機構改革,進一步調整充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人員,切實加強基層監管部門及派駐鄉鎮機構的執法力量,優化監管執法人員結構,加強監管隊伍法律法規、業務技能和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訓和建設,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專業化、職業化監管隊伍。在強化聯合執法基礎上,試點推行基層農業、食品監管、公安等部門綜合執法。

  (二)健全協調聯動機制。進一步健全跨部門、跨地區的病死畜禽流動信息互通、隱患互排、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報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有關問題,發現重大案件線索的,公安部門要提前介入,提高執法效率。

  (三)完善監管工作措施。支持引導畜禽規模養殖場、屠宰場、集中無害化處理場等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無害化處理過程進行錄像、存檔。發揮鄉村、街道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作用,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進一步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及時發現、廣泛收集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的線索。

    四、強化政策保障

  (一)落實財政補助政策。對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實行全覆蓋,經當地鄉鎮政府指定的人員確認后,按照“誰交出(病死豬)、補貼誰,誰處理、補助誰”的原則,對養殖者和集中無害化處理者給予每頭共80元的補貼。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考慮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設施建設成本和實際處理成本等因素制定。各市、縣(區)要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配套補助經費和無害化處理現場確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集中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二)推進畜禽保險。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全面推進畜禽保險工作。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落實保費補貼,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參保率,做到應保盡保。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鼓勵保險機構與無害化處理單位合作,將保險查勘與病死畜禽定點收集、轉運同步開展,簡化理賠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險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互結合、相互促進的工作局面,在增強畜禽養殖者抵御風險能力的同時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三)完善配套政策。無害化處理設施應優先采用化制、發酵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資源化利用的工藝技術。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環保的無害化處理技術和裝備。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單位,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收、用電優惠。

    五、加大執法力度

  依法嚴厲打擊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農業、食品監管、公安、環保、工商、水利等部門在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各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可能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協助做好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扣押、取樣、鑒定、保存及處理等相關工作。公安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等及時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對于違法銷售、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經營病死畜禽產品的企業,要列入“黑名單”并公開曝光。

   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障食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推進“平安福建”“生態福建”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考核評價和督查督辦,逐步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因地制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建設運行機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