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農計〔2014〕297號 

各設區市農業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養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條措施的通知》的精神,現就做好我省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資金補助

(一)補助對象

全省范圍內所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養殖環節病死豬,不包括強制撲殺的豬、流產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二)補助標準

養殖場(戶)對養殖環節的病死豬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后,按每頭80元的標準對無害化處理費用給予補助。實行病死豬集中無害化處理的,按照“誰交出(病死豬)、補貼誰,誰處理、補助誰”的原則,按每頭共80元的標準,對養殖者和集中無害化處理單位予以適當比例的補助。

鄉鎮政府組織對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的病死豬收集進行無害化處理后,參照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標準對鄉鎮政府處理費用給予補助。

(三)經費落實

年出欄生豬50頭以上的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補助經費由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按比例承擔;對年出欄生豬50頭以下的散養戶的病死豬和棄置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補助,市、縣兩級財政承擔比例不變,其余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廈門市所轄區域由廈門市自行統籌解決。

閩清、永泰、平潭、明溪、清流、寧化、大田、尤溪、沙縣、將樂、泰寧、建寧、邵武、建陽、順昌、建甌、浦城、武夷山、光澤、松溪、政和、福鼎、霞浦、福安、古田、屏南、壽寧、周寧、柘榮、仙游、云霄、漳浦、詔安、東山、南靖、平和、華安、長汀、永定、上杭、武平、漳平、連城、安溪、永春、德化、延平、三元、蕉城等49個享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補助的縣(市、區),由省級以上財政承擔70元,所在地市、縣兩級財政承擔10元;其他縣(市、區)省級以上財政承擔50元,所在地市、縣兩級財政承擔30元。

為保證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確認工作的順利開展,市、縣(區)財政應適當安排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現場確認工作經費并納入財政預算。

(四)補助經費發放方式及撥付程序

省財政將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和散養戶的補助資金下撥至縣財政,縣級財政部門一般通過“一卡通”、“一折通”或轉賬的形式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規模化養殖場(小區)、散養戶、集中處理運營單位和鄉鎮政府。

二、嚴格申報程序

(一)病死豬處理、確認

1. 養殖者自行處理

養殖場(戶)發現病死豬時,應及時向所在地鄉鎮政府報告。鄉鎮政府接到規模養殖場(戶)的報告后,應及時指派人員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確認。

(1)清點病死豬數量,對每頭病死豬按要求進行拍照或拍攝監控視頻存檔;

(2)監督養殖場(戶)對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填寫《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附件1)或《散養戶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附件2),并由養殖場(戶)、所在地鄉鎮政府指定的人員雙方簽字確認。規模養殖場簽字人員須為飼養場負責人或其委托人,委托必須出示委托書。

2. 集中處理

實行集中無害化處理的,集中處理運營單位須在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出入口、病死豬處理工作間等處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車輛進出、病死豬處理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并存檔備查。集中處理運營單位負責人對收集、核實和處理負總責。所在地鄉鎮政府應指定人員監督集中處理運營單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

(1)認真做好病死豬收集工作,建立“日收集臺賬”,載明病死豬數量、病死豬來源、生豬飼養量、畜禽標識情況等,并由養殖者、收集人、接收人、監管人員等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2)對每頭病死豬按要求進行拍照存檔后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建立“日處理臺賬”,載明處理數量、處理方式等,并由處理人員和集中處理運營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3)每月對各規模養殖場(小區)、散養戶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數量進行匯總,分別形成《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集中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附件3)和《散養戶養殖環節病死豬集中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附件4)報所在地鄉鎮政府。

縣級財政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定期對集中處理場所集中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鄉鎮政府組織對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的病死豬的處理:

(1)清點病死豬數量,對病死豬在發現的棄置地與無害化處理場所分別進行拍照或拍攝監控視頻存檔;

(2)填寫《棄置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附件5)并由鄉鎮政府無害化處理負責人和指定的監督人員雙方簽字確認。

4若發現生豬屬于因染疫或疑似染疫而死亡的,應按規定的程序上報,發現死亡率超過正常范圍的應及時報請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5無害化處理記錄、照片和監控視頻等資料存檔時間不少于2年。

(二)材料報送、審核

鄉鎮政府將確認的上月規模養殖場(小區)、散養戶、病死豬集中處理運營單位以及鄉鎮政府處理的病死豬登記表報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匯總、審核、登記造冊,形成《縣級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附件6)、《縣級散養戶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附件7)和《縣級棄置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附件8)上報設區市農業局、財政部門。

設區市農業局對縣級匯總上報的數據進行審核把關,對發現存在數據不合理的地區進行復查,確認無誤后形成《設區市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附件9)、《設區市散養戶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附件10)和《設區市棄置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附件11)連同死亡率超過正常范圍的養殖場的書面說明于每月8日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報省農業廳。

三、強化監督檢查

各市、縣(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資金監管,對補助資金定期進行檢查,設立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舉報電話,并在補助資金下撥前將養殖場(戶)名稱、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數量、補助標準和補助金額等情況在村張榜公示7天,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落實方案并報送省廳。


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