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辦〔2014〕146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開發區管委會,漳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能力建設,維護食品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保護自然環境,促進富美漳州建設,現就推進我市病死畜禽工廠化集中處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1.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堅持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實行無害化處理池模式與工廠化集中處理模式相結合。區域畜禽養殖量少的可以采用無害化處理池處理模式,區域畜禽養殖量大的或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工廠化集中處理模式。
  2.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畜禽產業實際及未來發展趨勢,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的區劃布局,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工廠化集中處理場的建設和運行,提高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性和能力。
  3.以鄉鎮為單位,區域生豬存欄5萬頭以上,或其它畜禽養殖量較大,或條件較成熟的,應當設立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承擔本行政區域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4.工廠化集中處理場的建設和運行,以政府扶持、企業運營、保險聯動、科學設置、規范處理為原則。
  5.鼓勵大型規模畜禽養殖場采用機械方式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尚未設立工廠化集中處理場的鄉鎮轄區內,年出欄生豬5000頭以上的生豬養殖場也應當配備病死畜禽無害化機械處理設備,機械處理設備應取得省級農機鑒定推廣證書。
  二、建設要求
  6.工廠化集中處理場的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建設規劃,與村莊、主干道、水源、公共服務設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兼顧交通運輸、用水用電的方便。
  7.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應當規范設計和施工,配備有符合衛生、防疫要求及處理能力的基本功能區,實行潔凈區和污染區物理隔離,配套相應環保設施,雨水、污水和消毒水分流并無害化處理。
  8.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應當配備滿足需要、處理工藝科學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可以采用高溫高壓化制或者有切割、絞碎、發酵、殺菌、烘干工藝的養殖有機廢棄物處理機等設備,設備應當取得省級農機鑒定推廣證書。
  9.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應當配備電子監控系統,對處理流程關鍵點進行監控并以電子文檔的形式保存有關信息。
  10.已建成的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應當依法取得縣級農業部門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經工商部門登記,取得合法資質后,由農業部門向社會公布。
  三、管理要求
  11.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應當建立并落實防疫消毒、收集運輸、臺帳登記等制度,采取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致病微生物擴散,確保病死畜禽收集及運輸的生物安全,保證處理數據真實有效。
  12.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應當制定技術操作規程及設備保養維護計劃,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
  13.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應當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人事檔案。在招聘職工時要對用工進行身份審查登記、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定期體檢,工作人員上班應配戴工作證。
  14.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應當劃定病死畜禽收集、運輸活動區域,包括從事收集、運輸作業的人員、車輛等信息應當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15.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階段性運行情況,對收集的病死畜禽出現的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
  16.工廠化集中處理場不得直接向養殖者收取處理費用,但有協議約定的或養殖者自愿從保險理賠金中支付的除外。
  四、監督檢查
  17.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應當服從各級政府、相關管理機關及群眾對其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18.縣級農業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廠化集中處理場的制度落實情況、設備運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其產品及排放物進行生物安全檢測評估。
  19.縣級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對工廠化集中處理場處理病死畜禽數量和臺帳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五、組織領導
  20.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積極鼓勵和支持病死畜禽的工廠化集中處理,工廠化集中處理項目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項目的組織、牽頭、協調、宣傳等工作。
  21.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各村設立病死畜禽臨時收集點,指定管理員進行現場病死畜禽的收集、建立收集登記臺帳。病死畜禽從各村收集并運往工廠化集中處理場的流程,有償委托工廠化集中處理場代為施行。轄區原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池可以停用、關閉。
  22.鼓勵工廠化集中處理場所在鄉鎮設立若干養殖專業合作社,下聯一批社員,有效爭取政策補助。
  23.縣農業部門要督促養殖場與工廠化集中處理場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委托關系,簽定委托合同,明確委托處理所應支付的費用,委托合同報同級農業、財政部門備案。
  六、資金保障
  24.各地要落實好國家有關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每頭補貼80元的政策,按規定抓好病死豬核實、登記、無害化處理、信息報送、資金發放等工作。
  25.市政府按年度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給予工廠化集中處理場以每臺處理機5萬元的一次性購機補貼,對自購自用處理設備的養殖場視設備處理能力給予每臺5萬元或2萬元的一次性購機補貼。
  26.縣級財政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的配套;病死畜禽臨時收集點建設、管理員補貼、收集運輸費用的支付;政策性畜禽保險按規定需要地方政府承擔部分保費的支付;以及用于安排不少于市級補貼標準的一次性購機補貼。
  27.縣級財政部門定期根據養豬場確認的委托處理所應支付的金額(依據處理成本原則上每處理一頭病死豬不少于40元),直接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撥付給工廠化集中處理場。
  七、保險參與
  28.鼓勵畜禽養殖者就養殖過程的畜禽死亡風險向保險公司投保。支持保險公司開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費用保險業務。
  29.有條件的工廠化集中處理場可以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建立保險理賠遠程操作系統,提高保險理賠程序中的現場勘查、保險金賠付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效率,節約成本。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