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辦〔2015〕85號 

各鄉鎮(場、區),縣直有關單位:

    《長泰縣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2015年第四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相關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長泰縣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切實保障我縣畜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閩政辦〔2015〕5號)和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做好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閩農計〔2014〕297號),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病死豬工廠化集中處理的實施意見》(漳政辦〔2014〕14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按照政府扶持、企業運營、保險聯動、科學設置、規范處理的原則,推行集中無害化處理病死豬,規劃建設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廠1家,負責全縣病死豬收集、處理,并配套建設覆蓋所有生豬養殖區域的病死豬收集點。到2015年底前,全縣基本實現養殖、屠宰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經無害化處理廠的病死豬占處理總數的80%以上,逐步停用、關閉、填埋原有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池,杜絕二次污染。

二、工作要求

 (一)明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從事生豬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履行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鄉鎮(場、區)和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經營、屠宰病死豬。各鄉鎮(場、區)要通過各類媒體、印發宣傳材料、舉辦培訓班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督促履行第一責任人的義務。

(二)落實屬地管理職責

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實行網格化管理。各鄉鎮(場、區)必須對本轄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負總責,負責收集運輸組織實施、流程監管、管理費用籌措支付、消毒防護物資的采購發放,特別是要及時組織收集來源不明的陸地、水體中的病死豬,并按有關規定,發放收集管理員補貼,建立收集臺帳和信息報送2015年8月15日前,完成病死豬收集點建設、收集管理員隊伍選聘。

(三)完善設施和隊伍建設

1.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廠必須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保障全縣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需要,配齊機械處理設備、冷藏庫、電子監控、專用運輸車等設施設備,負責全縣病死豬無害化處理。

2.各鄉鎮(場、區)要根據當地生豬養殖情況,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病死豬收集點,每個村(作業區)按要求建立1-2口病死豬收集點,其中,飼養量大于3000頭的村(作業區)建2口,用于臨時收貯和運輸交接病死豬。每口建設容積5立方米(長2米、寬1.67米、高1.5米)。

3.各鄉鎮(場、區)要明確1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各項工作協調落實,并指定若干名無害化處理監管人員,具體負責病死豬收集情況確認和臺賬建立。同時,要以村(作業區)為單位,選聘病死豬收集管理員,具體負責打撈收集棄置在水體、陸地等公共場所的病死豬,受理養殖場(戶)有關病死豬報告和病死豬收集,協助建立收集臺賬。收集管理員由村推薦,經縣農業部門業務技能培訓后,由鄉鎮(場、區)聘用管理,做到持證上崗。

(四)建立健全無害化處理工作體系

1.各鄉鎮(場、區)采用購買服務的形式,有償委托無害化處理廠處理本轄區收集的病死豬,雙方應當簽定委托處理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2.各鄉鎮(場、區)要督促各村收集管理員做好病死豬收集、集中放置臨時收集點,做好與無害化處理廠病死豬交接確認、臺賬登記,運輸裝載。生豬養殖場(戶)必須與所在鄉鎮(場、區)簽訂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協議書或承諾書,方可養殖。

3.無害化處理廠要建立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和落實防疫、運輸、臺帳、報備等各項管理制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運行,并依法規范管理,自覺接受有關單位和群眾監督。

4.縣農業、財政部門每月聯合組織監督檢查無害化處理廠無害化處理病死豬的情況,確認無害化處理廠每月處理病死豬數量、處理流程,并按時向市農業、財政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

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進一步強化病死豬及其產品監管。農業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的起草、處理設施建設設計、處理技術規范制定、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登記報表收集匯總,督促無害化處理廠落實各項制度,無害化處理新技術研究推廣,把好生豬檢驗檢疫關,開展病死豬治理整頓,從源頭上杜絕病死豬流入市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違法使用、經營病死豬肉及其產品的食品生產、流通經營及餐飲服務單位,并協助公安部門查處此類刑事案件。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屠宰、經營病死豬刑事案件。環保部門負責查處病死豬污染環境行為。

(二)加大綜合執法力度

縣農業、市場監督管理、衛計、公安等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漳州市人民檢察院、漳州市公安局《關于印發依法從重從嚴打擊經營病、死豬(肉)及其制品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意見的通知》(漳中法〔2009〕37號)等有關規定,加強生豬養殖、生豬產品流通、冷藏、加工、餐飲以及生豬屠宰等環節監督檢查,深入查處經營、運輸、屠宰、加工病死豬的違法案件,從重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始終保持嚴厲打擊高壓態勢。對于發現3次及以上不按規定無害化處理病死豬的養殖戶,強制組織關閉、拆除養殖場。同時,應設立舉報電話,及時獎勵舉報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

(三)落實資金保障

1.無害化處理廠建設補助。無害化處理廠建設竣工后,經驗收合格,縣財政給予一次性基建補貼45萬元、每臺專用運輸車輛一次性50%購車補貼。

2.病死豬臨時收集點補貼。經驗收合格,給予各村(作業區)每口病死豬臨時收集點一次性補貼1200元。

3.對于無害化處理病死豬給予每頭80元補貼,其中,無害化處理廠每處理1頭病死豬,給予補貼50元(縣財政補貼30元每季度撥付一次,省級以上財政補貼20元每半年撥付一次);養殖戶每提供1頭病死豬,給予補貼20元(鄉鎮組織打撈收集棄置的病死豬,直接支付鄉鎮,每半年撥付一次);村級管理費10元(縣財政每半年撥付一次)。

4.病死豬收集管理員基本工資補助每月300元,縣財政與鄉鎮(場、區)各承擔150元/月。縣財政按每季度撥付鄉鎮(場、區)一次,各鄉鎮(場、區)按時逐月足額發放到位,并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另外補助。

5.無害化處理廠保底補助。無害化處理廠每月處理病死豬不足3000頭(以年度計算),不足部分由縣財政給予每頭補助20元,年終通過結算,次年年初撥付補助資金。

(四)明確獎懲責任。縣政府將組織考核評價、掛牌督辦,對重視不夠、工作不力、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工作措施得力、成績突出的,將給予表彰。


 長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8日